东莞市新亚洲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、东莞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:
送来《关于东莞市光大新亚外国语学校变更举办者的申请报告》收悉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第五十四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,经研究,同意东莞市光大新亚外国语学校变更举办者,由举办者“东莞市新亚洲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、东莞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”变更为“东莞市新亚洲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”。
东莞市教育局
2023年6月2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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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者:东莞家教(东莞家教网)